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6571号
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47931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智、***(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南侧天伦大厦附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6BQB0J。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