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乾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乾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微山县安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山五洲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负责人:别庆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微山县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梁山五洲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微山县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梁山五洲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微山县安捷运输有限公司、梁山五洲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