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02民初6571号
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47931R。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智、冯亚维(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南侧天伦大厦附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6BQB0J。
负责人:王帅,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江传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王帅,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以下简称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江传华、王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智,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梁园区团结路南凯旋路西侧公路局综合楼1-4层门面房的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及截至2018年5月9日实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2219866.8元;3、判令被告按日2520.73元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搬出之日的实际占用使用费。被告***、江传华、王帅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在第一被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三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梁园区团结路南凯旋路西公路局综合楼1-4层门面房租赁与被告,租金第一年85万元,以后每年以2%比例上浮,租金半年为单位给付。但被告2015年11月10日后一直未给付租金,且被告一直占用租赁房屋经营至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四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所涉案的出租房屋原告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划手续及主体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3、因原告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娱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使第一被告不能办理娱乐文化证,而导致不能形成合同目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应该承担房租费用;4、自由曙光已经转让给王帅。综上几点,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房租,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请。或者按照被告实际使用的天数(正常开业期间)承担相应的费用。
原告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告与第一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2、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3、租赁费为第一年为85万元,此后每年2%比例上浮;4、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二、租赁房屋房产证、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证明、商丘市委办公室关于“商丘市公路管理局”名称变更为“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文件。证明:原告具有合法出租权。三、自由曙光音乐茶座工商登记网页。证明: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江传华、王帅先后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若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其余三被告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张红芳、李建新证言证明:被告欠缴租金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提出要么交房租,要么腾出房屋,对其在不缴纳租金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房屋一直在提异议。5、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6月29日本案起诉前夕,自由曙光仍在正常营业;起诉后的2018年7月17日,因“系统升级,暂停营业”,被告一直在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四被告为支持主张,向本院提交材料有:1、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2015年7月2日文化行政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娱乐证到期后被告就没有再经营。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被告无法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据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原则,综合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查明:2014年5月10日,原告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与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甲方将位于商丘市团结路南侧与凯旋路西侧交叉口公路局综合楼1-4层房屋租赁给乙方,建筑面积3271平方米,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娱乐项目,但第一层划出部分作商业店面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第一年85万元,以后每年以2%比例上浮,房屋租金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交付,先交款后使用。乙方在装修开工前把装修方案图纸提供甲方审阅,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的。同时合同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房屋处开办了量贩式KTV,且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将房屋租金交付至2015年11月10日。此后,被告未支付租金。被告提交梁园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告知书复印件一份,称因原告不能提供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该地不得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致使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没重新核发,不能继续经营。直至2017年5月9日合同到期,被告一直交付租金、未将室内物品搬出、未将该租赁房屋交还原告,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原商丘市公路管理局),该房屋由其下属公司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使用(含出租)。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为2005年5月18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江传华、王帅先后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6年1月5日负责人由***变更为江传华,2018年5月3日变更为王帅。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豫东公路勘察设计公司与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租赁原告房屋后经营娱乐场所,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其没有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应当承担履行责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第一年85万元,以后每年以2%比例上浮。据此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的租金为85万元+85×2%=86.7万元;2016年5月10日2017年5月9日期间的租金为86.7万元+86.7×2%=88.434万元。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租金支付至2015年11月10日,即第二年度给付六个月,尚欠第二年度六个月租金433500元和第三年度884340元,共计131784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返还位于梁园区团结路南凯旋路西公路局综合楼1-4层房屋、给付在合同租赁期间内的租金1317840元,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系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的实际投资人***、江传华、王帅在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先交款后使用”、“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的”、“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原告明知被告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违约情况仍不行使合同权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主张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按实际占用期间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所涉案的出租房屋原告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划手续及主体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因原告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娱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使不能办理娱乐文化证而不应该承担房租费用等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团结路南侧与凯旋路西侧交叉口公路局综合楼1-4层门面房。
二、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317840元;被告***、江传华、王帅在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原告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负担1666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蔡文卿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夏孟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