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387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15号3单元1号。
法定方代表人:何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特别授权),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中国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
法定方代表人:王正万。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伯 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丁凤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