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681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银座1502室-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23331965、票面金额壹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联艺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