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754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624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8号中雅大厦A4A1B1C1D1室。

法定代表人商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文超,男,19871021出生,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四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7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中核四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彭文超到庭参加诉讼。

***在原审法院诉称:***于2012222入职中核四达公司,职务为给排水专业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中核四达公司于20124月中旬正式任命***为副总工程师,聘用期限截至2014221201324,中核四达公司总经理商武口头通知***2013219日后不用来上班了。中核四达公司未支付***20132月的工资,未结算年底奖金。为此,***已经提起诉讼,要求中核四达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本案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海民初字第25725号案件中主张,***要求与该案并案审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核四达公司支付***:1、克扣劳动收入加付赔偿金295 240.13元;250%额外经济补偿金7834.5元;3、工资收入等至诉讼结束损失赔偿,暂按8月底诉讼结束计239 925.61元及25%经济补偿金59 981.4元。

原审法院认为:***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海民初字第25725号案件中主张,且与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具有密不可分性,应一并审理,故***再次起诉要求支付克扣劳动收入加付赔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等至诉讼结束损失赔偿及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违反法律所确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并案审理。其理由为: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海民初字第25725号案件中主张,应一并审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陈栋梁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