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226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