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226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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