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8号中雅大厦A座4层A1、B1、C1、D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四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7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中核四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超到庭参加诉讼。
***在原审法院诉称:***于
原审法院认为:***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海民初字第25725号案件中主张,且与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具有密不可分性,应一并审理,故***再次起诉要求支付克扣劳动收入加付赔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等至诉讼结束损失赔偿及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违反法律所确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并案审理。其理由为: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海民初字第25725号案件中主张,应一并审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芳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何 锐
二○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