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6679号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59234E。
法定代表人:刘兴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924551。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惬,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潘雪源,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进度款122904元;2.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以122904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天从2019年4月4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信.永川昌州古城商业一二期景观项目106#、112#-115#、117#-124#区域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系2015年8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信.永川昌州古城商业一二期景观项目合同》的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增加的项目设计费122904元,目前仍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按照应支付阶段款项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从同意支付款项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故违约金应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
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拖欠的金额,对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无异议,但计算标准过高,希望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信.永川昌州古城商业一二期景观项目106#、112#-115#、117#-124#区域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系2015年8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信.永川昌州古城商业一二期景观项目合同》的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增加的项目设计费122904元,目前仍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按照应支付阶段款项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从同意支付款项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019年4月4日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应支付设计费用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原被告均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本院本着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290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进度款122904元及违约金(以12290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由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京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