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泛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59234E。

法定代表人:刘兴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五湖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霍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897574.00元,(具体方式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倪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