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59234E。
法定代表人:刘兴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五湖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霍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897574.00元,(具体方式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倪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