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冉欣鹭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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