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84961号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
法定代表人:陈奕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寺庄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萌,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瑱,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共同签署了《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协议书》。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概念规划设计阶段的设计咨询服务;被告则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即:“1.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概念规划设计阶段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50%;2.原告完成最终规划概念方案成果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告提交了最终工作成果。协议书约定的设计服务费总额为30万元,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且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全额发票。然而,被告仅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和2019年2月1日支付了合同3.2条“支付阶段1”的15万元和“支付阶段2”中的部分服务费用8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才某2021年8月27日支付了剩余7万元服务费。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还应当按协议书第6.3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考虑到协议书6.3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将标准调整为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北京***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在于:第一、原告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在诉争发生后,被告为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故同意支付剩余7万元。在被告支付剩余7万元后,原告撤回本案起诉。被告支付剩余7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代表被告认可原告的工作成果;第二、即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远超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蓝湖生态庄园景观概念规划”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专业计划和设计服务咨询。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收到被告应某1的资料,并收到合同与付款后1周内,完成前期分析及相关重点问题研究,明确规划构思、功能布局及整体布局,在收到被告对初期概念规划方案成果的书面修改意见后2周内,完成概念方案修改及调整,并提交最终成果。成果数量为A3规格文本8本,光盘一套。服务费用为30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概念规划设计阶段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50%,在完成最终规划概念方案成果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经原告书面催告后5天内,被告尚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某2应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外,原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设计文件,应向被告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逾期部分设计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被告可以从应付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三十天,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应某2应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向已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服务费。
2018年5月14日,原告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员工发送主题为“蓝湖生态农场景观概念最终方案修改版文本-泛亚国际20180514”的电子邮件,发送了工作成果,并要求被告邮件确认并要求被告告知原告成果打印要求等事宜,以便原告按照要求打印文册。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的电子邮件,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笔设计费15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8万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的电子邮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7万元服务费,并于2021年4月21日再次发送律师函催要。被告于2021年8月27日支付了剩余7万元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协议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邮件、光盘、律师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被告理某按照约定付款,逾期付款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本院根据被告的违约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考虑,酌情支持原告违约金25,000元。被告抗某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后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作成果有何不当之处,故本院对其抗某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0元,由被告北京***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