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铂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234号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
法定代表人:刘兴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铂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徐菱。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铂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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