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尤宗跃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胡红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辉,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系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在本院执行***与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路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四通路桥对本院受理执行***与四通路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通路桥称,2018年6月15日,***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7日以上述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认为本院对于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贵院撤销执行案件。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收到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后于十五日内的2018年8月14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虽然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人的起诉,但并不等于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本案中,异议人在上述规定的十五日内提起了诉讼,所以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院无执行管辖权,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异议人工商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维多利亚华庭3幢1单元401室,异议人的财产所在地也为注册地西湖区。依据上述执行管辖的规定,如果本案可以申请执行的话,也理应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无执行管辖权。
申请执行人***称,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与四通路桥执行一案。四通路桥虽然对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进行起诉,但西湖法院并未立案,目前并没有法律文书重新判决申请执行人***与四通路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此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另外,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可以查询到四通路桥已经实际变更营业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并且通过电话0791-838××××8、0791-8385****的迁移记录也可以查询到四通路桥变更营业场所的具体时间。四通路桥是在2017年12月搬到高新区办公的,***在高新区工作了二三个月才辞职,四通路桥的注册场所虽然是在西湖区,但是四通路桥在西湖区已经没有营业场所,四通路桥的主要营业场所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请求贵院继续执行(2019)赣0191执8号执行案件。
本院查明,***与四通路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四通路桥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缴纳办理2016年2月-2018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具体数额以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日核算为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异议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四通路桥于2018年8月14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中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并未在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还查明,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中写明:“被申请人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异议人未对该裁决中写明的住所地提出反对意见。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可以查询到四通路桥已经实际变更营业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2018年4月4日四通路桥将0791-838××××8的号码从原来的营业场所转移至该公司在高新区现在的营业场所并对外使用。2019年1月22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胡雪辉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笔录中称“高新区是我公司的临时营业地”。
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四通路桥未在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属于自愿放弃救济的行为,因此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以洪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法有据。异议人的工商注册地虽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维多利亚华庭3幢1单元401室,但其对外公开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应当认定异议人四通路桥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001号城泰凡尔赛96栋9楼,本院对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四通路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因此,四通路桥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省四通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丽华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