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4民初2456号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花园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6805。
法定代表人:余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红,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华,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益丰杰座2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541134490。
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9号盛鑫苑2幢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58247153。
负责人:李剑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尹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