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博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4民初2456号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花园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6805。

法定代表人:余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红,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华,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益丰杰座2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541134490。

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9号盛鑫苑2幢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58247153。

负责人:李剑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尹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