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24民初1017号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园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6805。
法定代表人:余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红,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仕富,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滨河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541134490。
诉讼代表人:陈利云,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鑫,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严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2017)川07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破产债权470万元没有争议的基础上,依法确定余额部分500万元属于原告的破产债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安县水韵风情街工程设计,设计费暂按500万元执行,设计费结算最终根据被告除自留部分外的全部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平均售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计算)核定设计费,即平均售价在1万元/㎡以内,则设计费按照500万元包干结算;平均售价超过1万元/㎡,但在1.5万元/㎡以内,则设计费按照700万元包干结算;平均售价超过1.5万元/㎡,则设计费按照1000万元结算。签约后,原告依约提交了被第三方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但被告只支付了30万元订金。2015年9月17日,被告申请破产重整,贵院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被告重整,并指定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被告的管理人。原告按照破产重整程序,向管理人申报970万元债权,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中被记载为待定债权,原告后又向管理人申报743.43万元债权,但管理人不予认可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2017年1月1日,原告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在债权申报金额中500万元没有争议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余额部分213.43万元属于原告的破产债权,贵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07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以原告未举证证明均价超过1万元或1.5万元,只能按照保底的包干价500万元进行结算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2020年5月,被告的破产重整取得了一系列良好的进展,其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已超过1.5万元/㎡,满足原、被告约定的设计费用结算条件,即均价已超过1.5万元/㎡,设计费按照1000万元结算。
被告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按合同履行完全部设计义务,其中关于酒店的设计及酒店相关的室外总平、景观绿化设计等至今未交付;2、约定结算费用最终根据发包人除自留部分外的全部商品房的平均售价核定设计费,是附条件的,目前房屋的销售并没有结束,无法确定平均售价,原告起诉的条件不具备,被告也无法配合完成原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的请求;3.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拟订的初步化债方案没有通过,管理人通报的数据不是最终数据;4.原告陈述售价超过1.5万元/㎡,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017)川07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目前处于重整中,案涉商品房尚未销售完毕。因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尚存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以及不动产办证等问题尚未解决,2020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将绵阳市**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10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应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费分为几档进行计算,但附有条件,最终应根据被告除自留部分外的全部商品房的平均售价核定设计费,由于目前商品房尚未全部销售,重整化债方案也没有通过,因此原告请求按照更高的平均售价计算设计费的条件并未成就,只能暂按保底的包干价500万元进行结算。如今后相关条件成就,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海辰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针对被上诉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锐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