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227号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屡二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纾,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劲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建,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