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603行初339号
原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60917883。
法定代表人祝劲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信用代码11511300015400410G。
法定代表人刘代忠,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运祥,社会保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川(特别授权),前锋区人社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唐祖春,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6日,住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代理人陈洪志(特别授权),广安市前锋区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祖春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兴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建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斌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