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41904365-9。
法定代表人刘伟,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硕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心广场鸿德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552151XX。
法定代表人余泳,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生,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7日,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7629804Y。
法定代表人郑旭勇,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贞元享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222135D。
法定代表人姚依缔,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橡胶厂家属院30幢1单元5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3XETMB8。
法定代表人刘雨华,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生、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享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7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生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房租300万元及利息等,2、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享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使用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将所占用的房屋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院;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享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返还房屋事项暂缓执行。关于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生、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生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王生名下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王生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的奥德赛牌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辆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生的经营场所及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债权数额为租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7175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暂不能处置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