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3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房屋租金9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660元,由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9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41×××01的账户内存款92255元,实际冻结、划拨7185.4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冻结、划拨措施。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股票等财产信息。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查明:1、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信息。2、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经关联案件查询:1、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2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件。五、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本金租金90000元【已执行到位的案款7185.45元应依法在本息中予以扣除】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林审判员姜南审判员马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