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5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综合楼A座2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2号东沙大厦11楼B、C、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火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2年10月24日,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10月25日,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被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湖**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湖北海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