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字第4号
申请人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8,4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