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8民初103号
原告:广西三辰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3号广西远展投资大夏6楼。
法定代表人:许庆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慧超,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乐业县同乐北路与振乐街交叉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宣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承斌,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广西三辰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辰公司”)与被告乐业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乐业县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三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慧超、被告乐业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宣兆、杨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三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测设计费11499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分段计算:第一段利息以13185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按6%年息约为65929元);第二段利息以13893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按6%年息约为26397元);第三段利息以1259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9日(按6%年息约为113388元);第四段利息以11499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上利息计算至起诉时合计约为2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接到被告电话邀请,前往被告单位会议室,参加了2017-2018年脱贫攻坚道路工程设计工作动员会,当时参加会议的除了被告外,还有广西三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捷通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告等约10家设计单位参会。由于时
间紧,任务重,被告要求参会各个设计单位须马上开展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和内业设计相关工作,边勘测设计边走招投标流程。原告根据被告在会议上的设计委托,随即安排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和内业设计工作,于2016年8月和10月出版了2017年度实施的设计文件并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给了被告。2016年12月22日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本项目的正式招标,原告成为2017-2018年脱贫攻坚同乐镇屯级道路施工图设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389346元,于2017年1月19日领取了本项目中标通知书,2017年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勘测设计的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以下工作内容:1、乐业县同乐镇2017、2018年度贫困村、非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4条等外路,路线全长57.863公里;2、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工程路线全长18.588公里,参照四级公路标准;3、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峰丛景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西峰疏散通道,参照四级公路标准;4、广西乐业白洞天坑观光公路,参照四级路标准。以上4个项目勘测设计费约定合同价为1389346元,合同第四条第2点约定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原告交付设计文件7日内,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的80%,即1111476.80元,原告交付经评审修改后的设计文件7日内,被告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总款的20%,即277869.20元。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前,原告就已经完成了2017年度扶贫攻坚屯级道路勘测设计工作,即以下三个项目的全部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工程路线全长18.588公里,参照四级公路标准;2、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峰丛景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西峰疏散通道,参照四级公路标准;3、广西乐业白洞天坑观光公路,参照四级路标准。剩余乐业县同乐镇2017、2018年度贫困村、非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4条等外路,路线全长57.863公里项目部分也完成了16条道路的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全部完成部分的设计文件,完成部分勘测设计费为1318586元。被告收到以上设计文件后,于2016年12月将《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平寨至杨家坡)公路工程一阶段施工设计图设计》用于同乐镇政府进行招标,由广西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建设。而广西乐业大石天坑峰丛景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西峰疏散通道、广西乐业白洞观光公路两个项目的设计图则交由乐业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广西乐业大石围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实施。到2017年5月和12月,原告出版了剩余部分2018年度实施的8条道路的设计文件并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给了被告。至此,原告已完成原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勘测设计服务内容。此外,原告还在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配合以上项目发包方、施工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配合以上项目顺利建设完成。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还垫付了全部设计人员、勘测人员劳务报酬、设计、差旅费等费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支付设计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才向财政申请,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了129485元,2020年11月30日支付了109955元,以上款项是乐业县同乐镇2017、2018年度贫困村、非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4条等外路,路线全长57.863公里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剩余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公路工程路线全长××、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峰丛景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西峰疏散通道、广西乐业白洞天坑观光公路这3个项目的勘测设计费用被告未向财政申请支付且自己也不支付。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乐业县交通局辩称:一、原告没有全部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即没有办理交接的签收单,造成部分设计成果文件缺失。二、部分设计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没有质量条款,该格式合同是原告提供的。1、按照行业规范,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是否合格,要经过专家评审,要有评审批复,要有合同相对方的验收,包括外业验收和内业验收,提供文件方即原告要有提交验收申请书。但在本案中,原告通过邮寄成果文件就完事了,就等收款大吉了,至于质量是否合格,反正合同没有质量条款限定。2、实践中,该批成果文件,有些不能使用,成为白纸一堆。该批成果文件,主要是农村扶贫公路,是由乐业县扶贫办公室使用的,但是扶贫办却没有办法使用,因为图示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应该有涵洞的地方没有,或者应该在甲点设计的涵洞,却设计在距离100多米开外的乙点。三、拒绝补救质量缺陷。为解决质量缺陷问题,被告曾通知原告到被告办公地七楼会议室进行约谈,但是原告拒绝约谈,也没有派员再到实地核实纠正文件。四、原告的利息诉请没有法律依据。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那部分设计费,就不能计算利息。2、被告的经费,是通过向政府财政申请拨款的,申请过程需要必要的时间,这种必要程序,原告也是清楚的。五、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成果,被告是同意支付设计费的,实际也向政府请款部分支付。被告是政府设立的行政部门,对外的行为代表政府行为,要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对应该支付的款项而不支付是违法的,对不应该支付的款项而支付也是违法的。六、涉案的29条公路,被告只认可乐业县大石围西峰公路、乐业县白洞公路、乐业县同乐镇百龙村雅央至七放、乐业县同乐镇达存村良上至利合、乐业县同乐镇陇洋村至甲洋、乐业县同乐镇丰洞村长朝屯、乐业县同乐镇丰洞村什荣坨至央城这7条公路的设计成果及金额符合质量要求,其他的22条都不符合质量要求,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查设计费总共是376579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39440元还余137139元,我们
还同意支付原告137139元。原告寄来的材料不全,具体哪些寄哪些没有寄我们不清楚,我们只认可我们用的那7条公路的材料,另外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平寨到杨家坡)这条公路原告说已经交给同乐镇使用,但是我们要核实才清楚,我们本身没有收到这条路的设计成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提交的有原告盖章确认的《乐业县同乐镇2017-2018年度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屯级道路第二批项目设计成果使用确认表》、项目概况说明、服务质量承诺书均来源客观,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乐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基础设施专责小组出具的《关于乐业县2017-2018年脱贫攻坚同乐镇屯级道路施工图设计使用情况的说明》与本院调取的乐业县乡村振兴局出具的说明,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互相矛盾,可信度不高,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原告作为乐业县2017-2018年脱贫攻坚同乐镇屯级道路施工图设计项目的中标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乐业县2017-2018年脱贫攻坚同乐镇屯级道路施工图设计项目提供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有:乐业县同乐镇2017、2018年度贫困村、非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4条等外路,路线全长57.863公里;乐业县平寨至新化××工程路线全长18.588公里,参照四级公路;广西乐业大石围天坑峰丛景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西峰疏散通道,参照四级公路;广西乐业白洞天坑观光公路,参照四级公路(项目的总体设计、勘察、路线、路基、路面、水沟、涵洞、路线交叉、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筑路材料、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施工组织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签约合同价为1389346元,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计1111476.80元,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经评审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277869.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上述29条公路的施工图设计。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29485元设计费,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了109955元设计费,余下的
1149906元设计费至今未付。另查明,设计项目所涉及的29条道路现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2021年1月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交给被告的设计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告是否存在拒绝补救质量缺陷的情形;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1149906元及利息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交给被告的设计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庭审中,原告主张29条道路的设计图纸已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主张原告寄来的资料不全,具体哪些寄、哪些没寄不清楚。本院认为,涉案项目设计是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且项目涉及脱贫攻坚道路工程,从合同签订至今四年多时间,如果原告未提交设计图纸齐全,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或另行发包给其他公司设计。乐业县已于2020年底实现全县脱贫,可以推定涉案29条道路已竣工交付使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交付资料不齐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违约情形导致被告另行发包给其他公司设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本院庭审时对保存在原告电脑里的设计图纸原始载体时间,原告主张其已将全部设计成果资料交付给被告,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是否存在拒绝补救质量缺陷的情形。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拒绝补救质量缺陷的情形,被告应负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仅举出乐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设施专责小组出具的《关于乐业县2017-2018年脱贫攻坚同乐镇屯级道路施工图设计使用情况的说明》,该说明与本院依职权到乐业县乡村振兴局(原乐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调取的说明明显矛盾,可信度不高,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主张原告存在拒绝补救质量缺陷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1149906元及利息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争议焦点一说理部分阐述,本院认定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也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被告以原告的设计图纸未经过验收、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大部分不能采用作为拒绝支付原告相应设计费的理由不成立,理由:一、被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上述辩解;二、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约定将设计图采用与否作为拒绝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389346元,被告已经支付239440元,尚欠1149906元未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
1149906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支付设计费利息的问题,应根据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时间和金额来确认,本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有效证据分段认定如下:
1、原告主张2017年以前交付了“乐业县同乐镇百龙村雅央至七放”等21条道路(详见原告提交的道路清单上的出版时间)设计图纸、相应的设计费1318586元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计算,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21条道路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付设计成果时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不予支持,本院依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日期90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经评审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确认原告交付上述21条道路设计成果的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1月25日往后顺延90日)、被告支付相应21条道路设计费1318586元的时间为2017年5月2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实设计图纸是否经评审修改,故本院认定20%的设计费与80%的设计费一并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该1318586元设计费的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5月3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原告主张2017年5月出版并交付“乐业县同乐镇达存村达存至达朗”道路(设计费为17465元)、2017年12月出版并交付乐业县同乐镇百龙村田湾至蛮散等7条道路(详见原告提交的道路清单上的出版时间、设计费合计53295元),与上述1中21条道路设计费一起共计1389346元的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付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给原告129485元设计费,原告主张以1259861元(1389346元-129485元)设计费为基数,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付利息至2020年11月29日依法有据,但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4、被告又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给原告109955元的设计费,原告主张以1149906元(1259861元-109955元)设计费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计付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依法有据,但利率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业县交通运输局支付原告广西三辰路桥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费1149906元。
二、被告乐业县交通运输局支付原告广西三辰路桥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付如下:
1、以13185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5月3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以13893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付至2018年4月25日止;
3、以1259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
4、以12598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2020年11月29日止;
5、以1149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付至付清上述设计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三辰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乐业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宗江
审 判 员 黄璇璇
人民陪审员 姚云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