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3131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龙,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该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