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济洛路**。

法定代表人:林江海,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474号民事裁定,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请求为:1.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21年零8个月的工资福利870000元(计算起止日期:1998年1月至2018年8月);2.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卡掉**贸易楼回迁安置房一套90平方米,所造成得经济损失140万元;3.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欠缴**的公积金13万元(计算起止日期2009年1月至2018年8月);4.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劫扣**的住房补贴约7万元;5.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卡掉**高级职称所造成退休前后的经济损失147万元;6.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假冒警察踹门、掐水,勾结强拆队逼拆等造成精神伤害补偿340万元;7.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拖欠**21年工资福利所造成精神伤害370万元;8.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卡掉本人高级职称造成身心健康及精神伤害280万元;9.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非法剥夺本人公费医疗权利14年(2001年1月至2014年12月)导致本人健康及精神伤害补偿380万元;10.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造成本人四处漂泊举家流浪11年(2008年至2018年),精神伤害补偿370万元;11.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支付**因劫扣**住房补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20万元。以上合计,共要求经济及精神伤害赔偿2154万元;12.案件受理费由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审业已查明**与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且**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董运平

审判员 王 园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