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

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525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系该院职工。
被执行人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蔡锷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