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525民初394号
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系该院职工。
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蔡锷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诉称,2011年3月被告(发包人)与原告(勘察人)签订2011-12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委托原告承担新时代广场商住楼、商业中心、物流中心的施工勘察任务。该合同第四条中4.2.2本工程勘察费用为按实结算;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3.此项项目收费不含税金。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勘察任务并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2011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对已完成并交付的该部分勘察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2011年12月26日,原告和被告对后续已完成并交付的该部分勘察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详见原告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费结算清单》、《洞口方圆地产新时代商业广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12年4月5日向原告付款97851元。余欠原告施工勘察设计费255922元。后原告一再向被告催收未果。2014年6月10日,被告财务部门给原告出具《证明》,证明:经核实付款记录及业务单据,我公司尚有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单据两张,分别为:2011年9月30日领据,金额为397851元;2011年12月26日领据,金额为55922元,付197851元,尚欠255922元。情况属实。另依据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偿付未支付部分勘察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共计407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被告拖欠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相关规定,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余欠原告施工勘察设计费25592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407000元(违约金自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26日起分别计算至2016年2月底,顺延照计)。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拟证明违约金的事实依据;2、证明,被告欠款事实;3、领据,拟证明工程结算应付款;4、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费结算单,拟证明结算依据;5、领据,拟证明工程结算应付款;6、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费结算清单,拟证明结算依据。
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2011-12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该合同约定:委托原告承担新时代商业广场商住楼、商业中心、物流中心的施工勘察任务。该合同第四条(4.2.2)规定本工程勘察费用是按实结算,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日内,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第八条规定,此项收费不含税金。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勘察任务并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2011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对已完成并交付的该部分勘察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被告出具领取397851元领据一份,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付给原告100000元,2012年4月5日付给原告97851元,2011年12月26日,原告和被告对后续已完成并交付的勘察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于该日向被告出具领取55922元领据一份,被告没有给付,被告共欠原告施工勘察设计费255922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财务部门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即:经核实付款记录及业务单据,我公司尚有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单据两张,分别为:2011年9月30日领据,金额为397851元;2011年12月26日领据,金额为55922元,付197851元,尚欠255922元。情况属实。原告一再向被告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被告应合同的规定支付勘察费用,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缴纳勘察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施工勘察设计费255922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07000元,本院认为过高,本院酌情考虑违约金24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施工勘察设计费25592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2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0429元,由被告邵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