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593号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廖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宁泽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