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593号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廖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宁泽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