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242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俊,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颜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铁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6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我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月工资约为10 625元错误,并以此为标准作出的第二、第三、第六项判决错误,我的月工资收入应约为23
000元。一审认定我2018年奖金数额过低,我2017年度奖金数额为217 605元,并非一审认定的187 416元。中交铁道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给我出具的离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开具。由于中交铁道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我未被新的工作单位正式录用,中交铁道公司应赔偿我经济损失。

中交铁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交铁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2 477.50元;2.中交铁道公司支付**2018年度奖金187 416.52元;3.中交铁道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的工资151 858.95元及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 858.95元;4.中交铁道公司支付**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9 546.66元;5.中交铁道公司支付**维护自身利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6.承担公证费2060元;7.本案诉讼费由中交铁道公司承担。

中交铁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交铁道公司不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 997.02元;2.中交铁道公司不支付**2018年度奖金124 467.39元;3.中交铁道公司不支付**因未出具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60 000元;4.**偿还中交铁道公司2019年1月至8月公司所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57 562.06元;5.**归还中交铁道公司电脑两台;6.**承担中交铁道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7.**支付中交铁道公司律师代理费20 000元;8.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12月15日入职中交铁道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30日之前支付工资,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新合同。2017年10月中交铁道公司发出任职通知,通知**任BIM研究中心副主任。2019年2月17日,中交铁道公司发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内部机构及岗位编制调整的函》,决定**任BIM中心主任。

2019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向张海波提交辞职通知书,张海波未回复。6月12日,**询问什么时候做交接。张海波说明天早上。**在2019年5月13日发微信告知了田双平、颜廷祥、廖国才其已提交辞职通知书的情况,并于5月15日告知田双平次日将提起仲裁申请,上述人员未对**作出是否批准**离职的回复。其中辞职通知书内容为:现提出辞职,原因如下:1.单位未及时支付本人2018年度工资。2.单位未及时支付本人2019年1月至今的工资。3.自2018年12月劳动合同有效期满至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4.本人于2019年1月至今确诊患病期间持续工作等。综上所述,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请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本人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诉讼中,中交铁道公司主张是由于**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中交铁道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记录。该证据载明2019年4月18日中交铁道公司员工刘之洋给**发送信息,内容为“您的合同到期,请您带好《劳动合同书》(自己留存版),到429人力资源处续签劳动合同”。**回复:“请跟领导确认下,去年十二月就到期了,咨询领导意见没有让我续签,现在为何找我”。刘之洋回复:“这次合同到期的一批员工都签过啦,就差你”。**:“为何隔了四个月又让我签?还有请转告负责人,我需要这四个月没续签的解释,和为什么突然让我续签的解释”。

关于工资构成、工资发放情况及年终奖金发放情况。**表示其不清楚其工资构成的,但主张2018年10月以后公司存在违法降薪的情况,2017年在9月至11月先拆分发放了一部分年终奖金,后于年底发放了剩余的年终奖金。中交铁道公司未向**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金,但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因此中交铁道公司应向**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金。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出示了银行明细、完税证明、微信记录、录音。其中银行明细载明月工资及奖金实发情况如下:2017年1至5月3729.89元,6月8644.60元,7月、8月7784.94元,9月、10月30 753.50元,11月31 136.32元,12月18 764.94元,同月发放年终奖124 467.39元,奖金8000元。2018年1月工资10 088.94元,2月至4月9688.94元,5月9296.94元,6月10336.94元,7月、8月7865.48元,9月8385.48元,10月5132.33元,11月5129.11元,12月5130.22元,此后中交铁道公司未再向**发放工资。完税证明载明2017年12月申报收入额为187 416.52元。微信记录内容为:2019年1月16日田田向**发送了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载明2019年1月16日入账45 627.65元。同时说:年终奖到账了。**:啥玩意这么点。我的还没到呢。田田:可能先从最少的开始发。**:多不了多少。田田:那快到了。**:比去年少了一半。田田:记不住了,肯定是少了。**与人力资源处处长的录音内容为:**:田处,给您发了。田双平说:我看到了,……。你现在有什么诉求,诉求就是去年年底一次性奖励和这几个月工资给你补上,是这个么?**:您说什么,刚才没听清。田双平:你诉求是什么?**:您说的是去年那个奖金么,那个应该是我的啊,要是领导觉得我科研奖金有问题,生产奖金不能扣着啊,要是觉得科研有问题,给我写个书面的东西,那我也认了,但是生产的奖金扣着说不过去啊。田双平:就是昌平南延线和青岛的那个。肖:对啊,这两个扣着没有理由啊,是不是您说。田:还有什么诉求?肖:另外我这几个月工资,您说发了,但是我没收到啊,我去年每个月至少拿7000多,今年一分就没有了?这也不正常啊。田:行,行,这个我给领导汇报一下。肖:是啊,您说都不正常,先把之前正常属于我的给我了,再说别的东西。田:行,行,等领导回来我汇报一下。肖:好,田处再见。

中交铁道公司认可银行明细、完税证明、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微信记录中的田田是**的下属王田田的,认可王田田2019年1月16日实发奖金45 627.65元,主张税前为50
368.96元,但王田田2017年年底发放的2017年的年终奖金为77 600元。而田双平并未承认2018年年终奖金及2019年未发工资。同时主张2018年10月以后并非违法降薪,而是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下滑,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绩效奖金部分属于浮动部分,公司在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有自主调节的权利。针对2017年9月、10月、11月工资明显比平时高出很多的情况,**主张这是工资和年底拆分奖金一起发放的。中交铁道公司认可是工资和奖金一起发放的,这是将2017年度的奖金提前分散发放。同时中交铁道公司认可公司存在年度奖金且2018年有员工享受了年度奖金,但主张年度奖金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的表现业绩情况综合衡量发放。**未完成BIM项目的工作计划,根据**2018年度的出勤情况和业绩情况,其不符合发放条件。

针对其主张,中交铁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表、关于通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2017年度科技进步考核情况及下达2018年度科技进步考核关键引领指标的通知、软件开发合同、关于BIM中心“基于BIM常用设计软件的二次开发”策划、实施及成果验收情况的工作记录、科技处员工2018年绩效奖金调整建议说明、(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0号公证书、王田田2017年、2018年工资明细表、任命文件、同级别员工2018年奖金明细表、银行明细。上述证据载明:1.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表载明:考核目标:推进BIM中心建设,加强科研立项。目标设定新增集团BIM方向立项1项,BIM二次开发招标项目按期完。权重5%。计划完成时间11月底。评分标准:按时完成100分,基本完成80-100分,部分完成60-80分,未完成0分。该表的编制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2.关于通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2017年度科技进步考核情况及下达2018年度科技进步考核关键引领指标的通知载明:打造BIM设计院,完成BIM二次开发,开展全员普院培训、推广应用、考核示范,分值4分。3.2018年4月20日,中交铁道公司与北京橄榄山软件有限公司就基于BIM设计常用软件的二次开发项目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中交铁道公司负责完成软件的专业定义和需求说明,北京橄榄山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完成软件需求分析细化及相关代码编制。本项目全部功能提交验收的截止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十月内。附件包括:基于BIM设计常用软件的二次开发需求说明书。关于BIM中心“基于BIM常用设计软件的二次开发”策划、实施及成果验收情况的工作记录载明2018年7月10日合同第一大项内容验收通过。2018年10月17日验收预审会,原则同意,建议加快推进。2018年12月4日第二阶段测试启动会。2019年4月28日**通过OA系统发起签报,提请项目验收。Revit软件二次开发第二阶段测试启动会议纪要载明:测试结果,经测试,本次测试模块满足要求,测试通过。测试人签字处有签字。公函载明:我司(北京橄榄山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与贵公司签署“基于BIM设计常用软件二次开发”……项目研发工作在2018年11月底全部完成,实现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功能研发工作。2018年12月4日和5日进行了测评验收并逐一签字确认满足要求,通过验收。……。在2019年4月29日,进行了定制研发软件的安装,并给他们进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培训工作,他们也会操作合同约定所研发内容。2019年4月30日,贵公司安排黄子涵、杨雨丝等三人对合同约定研发所有功能进行逐一再次复测,全部确认功能满足要求,通过验收并签字确认。2019年5月,我方已将定制研发的安装文件、贵方给我方的族和项目模板文件的程序安装包提交给科技处,完成了研发成果的完整交付。至2019年5月中旬,我方完成了项目合同约定的所有研发内容、培训内容、文档交付、软件评测、软件部署、软件培训、程序安装软件包等交付内容的所有环节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贵方此时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5.2.3、5.2.4、5.2.5三个阶段合计67%的项目合同额。我方多次与贵方与科技部催要款项,均没有解决付款问题。4. 2019年1月11日的科技处员工2018年绩效奖金调整建议说明显示:周东琴绩效奖金调减幅度11.7%,向上调减5%,**、王田田:不遵守考勤、工作纪律散漫、年终考评差,已预发绩效奖金外不再补发奖金。5.(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薪酬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第六条薪酬结构内容。员工薪酬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福利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奖金和总经理奖励基金。(四)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效益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项目,采用月度预发及年终决算两种方式兑现,员工根据其所在岗位,按相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兑现,详见相关文件。(五)总经理奖励基金,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对全公司关键岗位、特殊贡献、突出业绩的员工进行奖励,每年按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第十二条浮动工资发放。(一)绩效奖金发放。绩效奖金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和各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奖金项目。分别以每月预发及年终兑现的方式发放,并于次年一季度兑现完成。(二)总经理奖励基金发放。总经理奖励基金在年末根据公司年度整体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发放奖金总额,并于次年一季度兑现完成。(三)对于一个月及以上长期不在岗的员工,不发放不在岗期间的浮动工资部分。6.任职文件中显示2017年10月16日崔宁为副高职称,部门为总工程师办公室,拟定职级为高级主管。向上正高职称,部门为科技开发处,拟定职级为高级主管。**为中级职称,部门为科技开发处,拟定职级为高级主管。王田田为中级职称,部门为科技开发处,拟定职级为高级主办。7.2018年年终奖发放情况:崔宁52
754.67元。向上28 203.64元,王田田2017年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为54 383元,全年生产奖金共计77 600元(除年第一次性发放外,其余分散在2017年10月至12月与工资一起发放)。王田田2018年年终奖金50 368.96元,不存在分散到每月发放奖金的情况。**认可公证书、任职文件、王田田工资明细、银行明细的真实性,不认可(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0号公证书、2018年年终奖金表的真实性。主张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2019年1月11日的科技处员工2018年绩效奖金调整建议说明显示**、王田田不遵守考勤、工作纪律散漫、年终考评差,但却向王田田发放了奖金,**与王田田均为BIM中心的员工,王田田为**下属。

另外,双方均认可**2017年的年终奖发放情况为:除2017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分散发放的奖金外,年底一次性发放的税前奖金情况为:生产奖金170 316.50元、城际铁路9100元、BIM项目奖励8000元。诉讼中,双方均未就**2018年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向法院出示其他证据,中交铁道公司未提交《关于印发<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文件。

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的出勤情况。中交铁道公司认可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与**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自2018年12月16日起就未再提供劳动,且考勤休假办法在公司进行过公示,中交铁道公司就**的出勤情况及考勤休假办法的公示情况提交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99号公证书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1号公证书、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的考勤表。(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99号公证书中载明,登录考勤系统后显示**2018年最后的出勤记录为2018年10月23日,2018年度共计打卡22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有28次刷卡记录,2月11日至2月14日,2月16日、17日有刷卡记录,最后一次刷卡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1号公证书载明,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在公司的办公系统中进行了公示,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三条载明:3.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7:考勤机记录仅用于人力资源处核对各部门、直属院上报的考勤表,各部门不能索要考勤机记录,该文件的附件二为考勤表。(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0号公证书载明《中交铁道总院关于加强考勤纪律的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在公司的办公系统中进行了公示,该通知规定:1.公司员工考勤要求。2.所有员工应严格执行上下班刷脸制度。二、考勤记录的核对和反馈。1.按照每日刷脸记录,考勤未达标者分为迟到或早退、严重迟到、无考勤三种。2.如因出差、公务外出、请假等原因未进行刷脸考勤的,由本人所在部门考勤员做好记录,月底报送给人力资源处。3.凡因忘记刷脸造成无考勤的,个人需填写个人缺勤说明……。5.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原始刷脸记录、缺勤说明,结合各部门考勤员提交至人力资源处的《员工考勤记录》进行合并整理后,再交至人力资源处,作为员工当月工资中涉及考勤奖惩的唯一依据。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考勤表显示**出勤正常。

**对(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99号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考勤系统公司可以操作,对(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1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000号公示的制度表示没见过,称公司还存在考勤表,要求中交铁道公司按照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上报的考勤表。诉讼中,**主张其一直正常上班,为此其向法院出示了其本人制作的岗位工作概要、微信记录、机票信息、照片。上述证据载明:1.2月13日10时21分发微信给张伯榕表示一会到。2.机票订单显示航班信息为2月21日从佛山回北京,乘机人**,订单状态为待审核。3.照片及日程安排表显示**3月28日代表中交铁道公司发言。中交铁道公司认可机票信息的真实性,认可**2月21日是为公司出差。不认可照片及日程安排的真实性。

诉讼中,中交铁道公司未就上述制度向**送达出示证据。未能提交2018年11月以后各部门、直属院上报的考勤表,主张自2018年8月19日严格考勤后就以考勤打卡记录为准,无上报的考勤表。

关于2019年2月11日至17日加班情况。**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记录、放假安排通知、工作群消息记录。上述证据载明:2019年1月28日中交铁道公司发布《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通知2月4日至2月16日放假调休。北京地铁28号线投标(16)群中,张伯榕在2019年2月1日发送了一份《北京地铁28号线投标项目2019年2月11日(大年初七)加班人员名单》,该名单中包含**。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2月11日、12日、13日、15日、17日**与同事对工作进行了沟通。中交铁道公司认可其公司2019年2月11日至17日期间确实安排加班,但**未上班,且该期间放假是公司福利,上班了的也没有发放加班费。

关于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的损失。**称由于中交铁道公司拖欠工资等,其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离职,公司当时同意其离职,但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并就该主张提交了北京左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出具时间为2019年4月27日,载明**基本工资税前30 000元,要求**2019年5月15日上午9:00到公司报到,需携带原单位离职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的《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因您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我们很遗憾的告知您未被录用。”中交铁道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离职,5月16日北京左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出具了《不予录用通知书》,公司不可能2到3天内就同意员工辞职,并开具出离职证明。诉讼中,**主张由于中交铁道公司拖欠工资等,因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董事长廖国才在收到**的“廖总,已提交离职通知书”的微信后回复“祝好运”代表中交铁道公司同意其离职。中交铁道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所在部门BIM中心是重要部门,同意其离职需要经过研究决定。诉讼中,**未就其提出离职时中交铁道公司当即批准离职向法院出示其他证据。

关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情况。2019年8月20日中交铁道公司李晓霖与**的微信记录内容为:李晓霖:你好,请前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相关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你好,请根据仲裁判决,依法开具本人离职证明。开具完成后,请将离职证明顺丰或ems发至东城区天天家园3-2-1002,本人承担邮费,若需要签收回执,本人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寄送。补充,本人会在签收离职证明无误后寄送签收回执。李晓霖:您好,还请您来办一下离职手续,电脑之类的都需要交接,离职证明办离职手续当天开具。2019年9月24日为**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你本人于2019年5月13日递交的辞职申请,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已终止。因我单位与你处于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期间,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具体日期尚未确定,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判定的解除日期为准。请持此证明,于本证明开具之日起40日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主张该离职证明无法律效力,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

诉讼中,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工资台账载明**的工资构成如下:2017年1月到5月岗位工资为5500元,6月至10月岗位工资11 000元,2017年11月至12月,岗位工资13 000元,2017年1月至8月另有住房补贴、学历津贴、工龄补贴共计1015元, 9月至11月另有住房补贴、学历津贴、工龄补贴、职称津贴共计1365元。2017年9月至12月有生产奖金共计258 820元。2018年1月至4月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岗位工资、月预发绩效合计13 695元,5月至9月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岗位工资、月预发绩效合计13 205元,10月至12月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岗位工资、月预发绩效合计10 625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共计5641.90元。另,2018年1月至8月每月发放住房补贴700元,无通信补贴,另有其他不固定项目。9月至12月新增通信补贴每月150元,住房补贴后续未再发放。另外,2018年月预发绩效:2018年1月至4月每月预发绩效9490元,5月至9月每月预发绩效9000元,10月至12月每月预发绩效6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岗位工资、月补发绩效合计5491.90元,2019年1月至5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每月5641.90元。实发工资为0元。**认可实发数额,但主张2018年对其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其不予认可。

另查,**在起诉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1.确认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3 008.68元;3.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5
006.20元;4.支付2018年年度奖金217 605元;5.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本人造成的损失60 000元6.支付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休息日加班费25 104.24元;7.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9年8月20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386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间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二、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七元零二分;三、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年度奖金十二万四千四百六十七元三角九分;四、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六万元;五、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确认双方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未提起诉讼,且该期间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的工资。中交铁道公司主张该期间**基本不出勤,因此不发放工资。一方面,打卡记录只是员工打卡情况的记载,并非真实出勤情况的记载,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关于BIM中心“基于BIM常用设计软件的二次开发”策划、实施及成果验收情况的工作记录》显示2018年12月4日**参加第二阶段测试启动会、2019年4月28日**通过OA系统发起签报,提请项目验收、2019年4月30日**在提交的文件上作为交付人进行了签字,但2018年12月4日、2019年4月28日的打卡记录中**均无打卡记录,而**也还存在出差的情况。另一方面,中交铁道公司考勤制度明确规定考勤机记录仅用于人力资源处核对各部门、直属院上报的考勤表,2018年10月19日的《中交铁道总院关于加强考勤纪律的通知》规定“3.凡因忘记刷脸造成无考勤的,个人需填写个人缺勤说明……。5.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原始刷脸记录、缺勤说明,结合各部门考勤员提交至人力资源处的《员工考勤记录》进行合并整理后,再交至人力资源处,作为员工当月工资中涉及考勤奖惩的唯一依据。”但中交铁道公司未向法院出示2018年11月以后的《员工考勤记录》。基于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中交铁道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的工资情况扣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依法核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由于中交铁道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情形。**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后**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高于法定标准。

关于2018年度奖金187
416.52元。奖金作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核发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就奖金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企业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所有核发的条件制定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并承担举证责任。现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薪酬管理办法中显示**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奖金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效益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项目,采用月度预发及年终决算两种方式兑现,员工根据其所在岗位,按相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兑现。现中交铁道公司主张之所以不向**发放年终绩效工资是由于**工作业绩及出勤情况。首先,中交铁道公司未向法院出示该薪酬管理办法中所说的相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其次,中交铁道公司未就2018年**绩效考核结果向法院出示证据,再次,虽然中交铁道公司主张**未完成工作计划,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考核结果不符合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再次,公司的奖金调整建议载明**、王田田二人不遵守考勤、工作纪律散漫、年终考评差,已预发绩效奖金外不再补发奖金。但实际中交铁道公司向王田田发放了奖金。最后,关于出勤情况,在工资部分已经阐述,在此不再重复论述。另外,2019年2月17日将**从BIM中心副主任调整为BIM中心主任也从说明了中交铁道公司对**工作的认可。关于2018年的年终奖金的数额。鉴于中交铁道有限公司未能就奖金的发放标准等提交证据,**亦未能就其主张的奖金计算方式提交证据,双方所出示的王田田的奖金发放情况均显示2018年度的奖金比2017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有所减少。现中交铁道公司主张参照同级别员工奖金向**发放2018年年终奖,由于同职级不同部门之间奖金分配会有不同,而王田田与**同属科技开发处下属的BIM中心,因此,法院根据**2017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王田田2017年、2018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中交铁道公司确实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前**与中交铁道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中交铁道有限公司未再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关于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打卡记录显示**该两日有刷卡记录,因此,应向**支付该两日的加班费。2月11日至2月15日期间是公司福利假**未就福利假上班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向法院出示证据,因此该期间中交铁道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2019年2月16日、17日为休息日,而中交铁道公司出示的有刷卡记录显示该两日**有刷卡记录,因此,中交铁道公司应向**支付该两日的休息日加班费。

关于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向张海波提交辞职通知书,当日张海波未回复是否同意,6月13日,**询问什么时候做交接,张海波说明天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的当日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北京左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不予录用通知书》的时候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并未确定,因此中交铁道公司要求不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交铁道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9年9月24日,中交铁道公司已为开具,因此无需再出具。

**要求中交铁道公司支付律师费、公证费,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返还其公司所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归还电脑两台、承担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与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的工资24 803.54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 008.04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2 477.50元;五、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奖金150 000元;六、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6日、2月17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981.61元;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仲裁庭审笔录,证明中交铁道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自认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认可《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中交铁道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具有关联性。中交铁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没有确认,存在争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上诉主张计算基数应加入其年度奖金,但年度奖金具有不确定性,且并非月工资必然固定部分,不宜计算在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基数之内,一审法院根据工资情况等核算**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数额,不低于法定标准,中交铁道有限公司认可一审核算金额,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8年度奖金,**上诉主张一审酌定奖金数额过低,但其未能就其主张的奖金计算方式提交证据,且其认同一审法院参照其同部门员工王田田2017年、2018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来确定其2018年年终奖,双方所出示的王田田的奖金发放情况均显示2018年度的奖金比2017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有所减少,故一审法院根据**2017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王田田2017年、2018年年终奖发放情况等酌情确定**2018年年终奖150 000元,并无不妥。

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中交铁道公司虽于2019年9月24日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其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包括以上法定内容,故**上诉要求中交铁道公司重新为其开具包含法定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中交铁道公司存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依法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中交铁道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中交铁道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向中交铁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中交铁道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中交铁道公司应及时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张因中交铁道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并提交《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及仲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中交铁道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虽不认可《不予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交铁道公司应赔偿**未及时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6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672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损失60 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张春燕
审  判  员   管元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马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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