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074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巧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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