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0704号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京0102民初18492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鉴于(2022)京0102民初18492号案件立案在先,本案并入(2022)京0102民初18492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2民初184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巧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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