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30708号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铁道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铁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铁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落户后离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共计86376.10元(其中社会保险个人部分14831.05元、社会保险公司部分37675.05元、公积金个人部分16935元、公积金公司部分16935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离职造成未能中标的经济损失30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告岗位是技术管理岗。被告于2021年10月1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未批准辞职,被告实际工作至2021年11月18日。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2021年10月18日解除的。被告入职我公司前的工作单位是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我公司没有关系。被告在风沙治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我公司在符合北京人才引进工作的条件下将其引进公司工作。公司在2019年10月份为被告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虽没有签订过服务期协议,但口头约定被告需要长期在公司工作。被告提交辞职申请后原告未批准,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有争议,所以原告一直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到2022年4月份,现在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从2020年12月份准备投标涉案项目,被告是项目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被告在2021年提出离职之后,就没有参与该项目,导致项目未中标,而项目中标单位是被告现在的单位,中标单位在2021年12月20日确定的。我方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按照中标金额2900万乘以10%,主张300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中交铁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针对中交铁道公司第一项诉求关于办理北京户口损失问题,***认为,中交铁道公司证明不了存在该项实际损失,故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在职期间,表现优异,2018、2019两年连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履行了劳动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未给中交铁道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第二,中交铁道公司援引的北京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的《会议纪要》第33条第一句,其中规定的很明确,即以办理户口为条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更何况,本案双方未签订任何此类合同。另外,上述《会议纪要》第33条第二句话,所述情况不适应于本案。***一没有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况,二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援引该项规定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第三,***辞职,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提交证据证明中交铁道公司存在无故降职降薪的违法行为,故***的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可能给中交铁道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第四,***的辞职与中交铁道公司主张的所谓办理北京户口的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交铁道公司为***办理北京户口是***到中交铁道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是中交铁道公司为***提供的正常劳动条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损失。综上,中交铁道公司该项主张不成立。二、针对中交铁道公司第二项诉求关于返还辞职后的社保费用问题,第一,西城劳动仲裁委与西城法院均认为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本案中,中交铁道公司在***离职6个月后才为其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其无权就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为***支付的社保费用要求***返还。第三,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其实很方便,在网上操作几分钟就能办完,而中交铁道公司却拖延6个月不办,说明其是故意不给***办社保减员手续的。故在中交铁道公司能够避免该费用支出而不这样做的情况下,责任应当由其承担。三、针对中交铁道公司第三项诉求关于项目未中标损失的问题,***认为,中交铁道公司证明不了存在该项实际损失,其未中标与***没有任何关系。该项目招投标时,***已离职,未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任何活动。另外,能否中标属于市场行为,不是***个人所能左右。第三,***在2021年9月已被降职为普通员工,不再参与该项目任何工作。最后,未中标不应理解为经济损失,未中标仅是失去了一次机会,并未发生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在中标后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却未取得合同价款,才存在实际损失问题。故中交铁道公司提出300万元的高额索赔,从逻辑上站不住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中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补充:我入职之前的单位是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公司没有关系。原告公司在网络上公开招聘,我通过竞聘入职到原告公司。我是2018年2月26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在2018年3月1日签了劳动合同,我的岗位是公司副总工程师。原告公司和我说过给我办理北京户口的事情,但在我入职前后都没有与我约定服务期的事情。办理北京户口是人才引进的一个前提条件,我的妻子和孩子也与我一同进京,并且办理了北京户口。我在2021年10月18日提出辞职,部门领导当天就批准了,公司的其他领导没有同意。我实际工作到2021年11月18日。2022年5月份入职到现单位。2021年11月份到2022年5月份之前都处于无业状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日,中交铁道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021年10月18日,***由于个人原因向中交铁道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庭审中,***陈述其辞职的实际理由为被无故降职降薪。 庭审中,双方确认未曾签订过服务期协议或相关条款。中交铁道公司主张为引进***,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籍的落户手续,但***在办理北京户籍落户手续后辞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中交铁道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的荣誉证书、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报、《关于***、***2人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信息的公示》网页截图、《中交集团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信息公示表》《关于调***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于***离职损失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上述证据显示***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待遇的技术专家,中交铁道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其调配至北京,并为其及家人办理了北京户籍。***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落户北京是其入职的前提条件。 庭审中,双方确认中交铁道公司一直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至2022年4月,现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返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该损失是由于中交铁道自身原因造成的。 中交铁道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年底开始启动包神铁路甘泉铁路风沙灾害防治措施研究及推广项目,***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21年11月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司进行投标,2021年12月发布中标结果,其公司未中标,中标单位为***现工作单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2901.68万元,现中交铁道公司认为***的离职导致公司未能中标涉案项目,要求***赔偿中标金额的10%。中交铁道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关于***等9人任职的通知》《关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019年度)、“风沙区铁路工程勘察设计要点”培训讲座、2020年1-11月考核统计表、科技部零星任务通知单、项目周报、中标公示信息、调档函等证据予以证明。***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其曾经给公司员工进行过相关技术培训,但不是针对涉案招投标项目,涉案招投标项目是在2021年11月15日才发布招标公告;其曾参加过涉案项目的技术对接会,但这是工作职责之一;中交铁道公司很多人都参与了涉案项目,***也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了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但其在2021年9月被将为普通员工,不再负项目的领导责任;涉案项目是在2021年12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已在此日期之前离职,而且是在2022年5月才入职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曾以中交铁道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等损失。仲裁委作出仲裁书后,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02民初18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交铁道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485.86元、2020年度至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9502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年终奖124359.60元,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中交铁道公司已对此案提起上诉。 另查,中交铁道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赔偿因落户后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00元;2、返还公司垫付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工资部分共计86376.10;3、赔偿因离职造成未能中标的经济损失3000000元。2022年8月26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306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中交铁道公司的仲裁请求。后中交铁道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赔偿因落户后离职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入职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交铁道公司为***办理了北京户籍。北京户籍指标虽具有稀缺性,但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本院对***所述的中交铁道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籍系入职的前提条件的主张予以采信。另外,考虑到双方并未签订服务期等提前离职需要赔偿的协议,故本院认为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赔偿落户后离职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返还其公司垫付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86376.10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中交铁道公司要求***赔偿因离职造成未能中标的经济损失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中交铁道公司参与涉案项目的公开投标活动,因中标与否由多种因素决定,而***在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前已离职。现中交铁道公司将未能中标的责任归于***,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并对中交铁道公司就此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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