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2民初30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4层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铁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交铁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9年被拖欠工资收入为54161.67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13540.42元;2、支付2020年被拖欠工资收入88754.83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22188.71元;3、支付2021年1-4月被拖欠工资收入34824.08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8706.02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618元;5、支付本人在职期间企业年金50000元;6、对本人2019年、2020年间的工作给予公正客观考评,并放入本人档案。***当庭撤回了第六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本人在担任长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未能满足公司某领导的非法要求,故而得罪某领导,其后遭到报复,首先是本人的薪酬被扣,多次向公司反应均未给予回应,在本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公司时任总经理***反应情况之后对本人进行了更为疯狂的报复,先后动用纪检、人力、工会等部门胁迫辞职。其主要方式为:一、先通过公司纪检部门找我谈话,质疑我在主持长春项目期间有违规行为,不但不报销本人为公司垫付费用,并以此要挟,企图通过恐吓达到逼我辞职的目的;二、查无实据后又让人力部门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本人办理离职手续;三、以调入能力提升中心,降低收入进行威胁(收入实际已被降至最低),四、无果后开始以如不主动办理离职会编造理由给予处分并放入档案等手段进行威胁,从而逼迫辞职。由于工资已被降低,因惧怕被放入能力提升中心和档案被做手脚,无奈办理离职手续,尽管如此,在本人档案中仍未给放入2019年和2020年个人工作考评,导致本人无法在大型国有企业中任职。因个人档案在公司,故在胁迫离职后仍未敢报警,在档案调出后才提起劳动仲裁,本人提供录音文件4份,以证明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的人力资源部门,党委书记以及部门领导胁迫办理离职,三份任职文件证明录音中对话人身份;为胁迫本人离职,扣发本人收入,入职时只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口头承诺收入,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本人所申请的支付请求均以2018年正常年份的收入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补充:我于2016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是空白的合同,合同期限记不清了,之后是否续签也不记得了。我实际工作到2021年4月底,双方于2021年4月底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大约半年内申请了仲裁。 被告中交铁道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19年、2020年、2021年1-4月薪酬177740.58元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44435.15元、在职期间企业年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我公司离职员工,于2017年8月入职公司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以下简称“城交院”)建筑所,担任技术岗一职。2021年4月23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4月25日,原告向公司出具了由其本人签字的《***》。《***》中,已载明原告“已与公司结清全部劳动报酬、奖金、加班工资、年假待遇、社保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因此,***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度薪酬及其他待遇已在其在职期间全部结清,双方就上述薪酬已无任何争议。***再次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薪酬及拖欠薪酬补偿的请求以及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企业年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赔偿金210618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内容为“本人***主动提出离职,离职时间2021年5月1日,希望领导予以批准”,其本人也在《离职申请表》、《***》中写明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外,其本人在《***》中承诺“***函的签署是基于本人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综上,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被告不存在任何强迫其本人离职的情形,原告主张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618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系中交铁道公司职员,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主张其2018年的年收入为21万多,2019年之后的收入虽然没有具体统计,但出现了大额下降的情况。***就其陈述提交其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以证明中交铁道公司在2019年之后存在扣发工资的情况。中交铁道公司对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已正常发放了***的工资。 ***主张中交铁道公司存在胁迫其离职的情况,并提交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予以证明。***称其中对话人分别为中交铁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党委副书记***、部门领导**。其中,***所称的***在录音对话中称“你有什么诉求你可以提出来,公司能给你解除的解决,解决不了的那就没了”***回“然后就是给我解决,让我离职呗”对方回“给你解决就离职”***回“那能不能就是把去年奖金补发,然后把这个报销给我报了,我就离职”对方又称“你期望是多少”***回“我知道接我的,他在长春是专业负责人,他是发了8万”对方回“你是说补的话补6万”“你这个是不会给你报的”“那你是按去年8万给你再补6万,如果这样两样满足你,你就提离职。自动离职。”。第二份录音中,***所称的***表示“我跟领导简单汇报了,报不了怎么办,人家财务也说你这个东西没有明细”“今年绩效我也了解了一些,今年整个可能不止你一个人绩效,大家清算,产值是负的……到时候我看以后能不能再跟领导建议补偿以后,补偿1,2万,可以吗...成交院要有奖金的话就给你考虑一下,大家都没有的话,那就没了”***回“然后截至到明年6月,我找工作背景调查人家肯定会问一些情况”对方回“背景调查这个你放心,如果说你配合把这个事做完,背景调合需要我们提供什么东西,提供的东西会征求你意见”。第三份录音中***所称的***表示“目前这种状态再给你换一个部门或者换一个岗位,我觉得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你去别人的部门,那人家也会问问你现在的工作表现……还是希望好聚好散的”***回“你说这意思大概就是院里要求我离职嘛”对方回“可以这么理解”***回“但是我觉得这事对我不公平,就因为我上一次跟领导投诉了我们部门负责人吗”“让我辞职,我是觉得对我不公平,理由也不充分,如果我不辞职,之后会怎么样”对方回“那我们就按院里的规定,你们部门肯定会给我们出一个你的工作表现……院里头这一年工资收入也不高,你在这个地方闲着也是对你一种消耗……不如找一个更好的地方,那收入啊各方面都会更好一些,我们也不会说为难你或者什么样,如果咱们非得置这个气,我不走那我就在这工作,你想想你能得到什么”第四份录音中***所称的**表示“还是想本着好合好散来,然后你自己主动提出离职,上回提出来之后,已经得到了你这边的不认可……还是关心一下你什么时候找到工作,看能不能好合好散”中交铁道公司对以上录音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询,中交铁道公司认可***、***及**的身份,表示已经就录音情况跟本人核实过,均表示没有过这些谈话内容。 中交铁道公司主张***于2021年4月23日因个人原因向该公司提出离职,与公司再无其他争议。中交铁道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中交铁道总院离岗离职保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离职/调动交接单、员工离职申请表、辞职信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员工离职申请表载**请人***,申请日期2021年4月23日,离职情况说明“本人原因”并有***手书签名,下部依次有部门领导,工会意见等。***载明“***吴新字……本人确认并承诺: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已出具离职证明并与公司结算清全部劳动报酬、奖金、加班工资、年假待遇、社保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再无其他争议。***函的签署是基于本人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本人将诚信履行***函,无条件并永久性放弃就***函的签署、履行向公司提出异议……”下有***手书签字,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对上述证据中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内容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其签字的时候相关内容被覆盖且系被中交铁道公司胁迫所签。 另查,***在起诉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4161.67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13540.42元;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88754.83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22188.71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618元;4、支付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差额34824.08元以及拖欠薪酬25%的补偿8706.02元;5、支付企业年金50000元。2022年9月13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52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后***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离职时与中交铁道公司签订***确认因本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结清全部劳动报酬、奖金、加班工资、年假待遇、社保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再无其他争议。***的签署是基于本人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应对其本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主张其系在中交铁道公司的胁迫下提出辞职并签署相关文件,且签署文件的时候文件内容被覆盖,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中交铁道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鉴于相关离职文件中已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故***要求中交铁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企业年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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