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瑞斟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特26号
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316050。
法定代表人:许君寿,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科,男,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菲,女,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政通大道**曲江文化创意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39057R。
法定代表人:马振武,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朝,男,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琪瑞,男,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8]第031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称:一、仲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庭拒绝接收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实证据,遗漏重要的定案证据,导致裁决事实不清,裁决不公。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图纸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行政前置审批,被申请人所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的地下室、一至五层房间功能用途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通过的本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红线图和为本工程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符。该结论是由2018年国家消防体制改革后获得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资质的咸阳建研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咸阳建研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在出具的《陕西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中明确标示被申请人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专业的设计图纸不合格,建议予以修改。所以被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消防设计图纸。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意见告知书》后,立即向仲裁庭提交了该份证据,但仲裁庭拒绝收取,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1日分别以邮政快递形式将该《意见告知书》邮寄给审理本案仲裁庭的书记员王妮娜和咸阳仲裁委的罗部长,并已签收。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新证据申请书,但仲裁庭并未对该份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也未对申请人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二、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红线图应作为设计依据,被申请人交付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规划审批。仲裁裁决偏信被申请人提供的沣西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出示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红线图的所谓证据,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与裁决结果前后矛盾,应予撤销。从仲裁裁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已经看出,双方就原设计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被申请人已经收取了申请人支付的加层设计费,就应当交付变更后的整体设计图纸,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交付经消防支队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整的设计图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仲裁裁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图纸设计义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是严重错误的。综上,该仲裁裁决事实查明不清,与本案相关的重要证据不予收取,未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申请人依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和仲裁庭认定,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案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1月24日两次庭审,申请人提交该《审查意见书》的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仲裁庭对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和认定,并不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与否以及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属于仲裁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仲裁委通过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核实,对于程序和实体的问题都阐述非常清楚,从程序和实体上均是公正的,没有法定撤销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2019年6月21日,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咸仲裁字[2018]第0311号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双方在订立工程设计合同时,涉案工程综合办公楼的层数为12层还是13层,负一层的用途是超市还是地库;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图纸设计义务。依据2012年3月30日咸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映西省施工图审审查合格书》对案涉“工程概况”的描述为本工程拟建于成阳市世纪大道北侧,建筑面积30932.58平米,地下一层用途,地下**用途为超市及设备用房,地上**3年5月6日咸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案涉工程颁发规划许可证,该证显示:中心实验楼(综合办公楼)地上12层、地)地上**、地下**工图审审查合格书》对案涉“工程概况”的描述和咸阳住建局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双方订立合同时,案涉工程规划为中心实验楼(综合办公楼)为12层,负一层为超市及设备用房。被申请人完成工程图纸设计交付申请人的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2012年3月30日图审合格,2012年9月完成四方图纸审查、技术交底,至此被申请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设计及交付义务,被申请人亦支付了大量设计费,后涉案工程从12层变更为13层,就加层设计图纸被申请人已经交付申请人,申请人亦支付了加层设计费。仲裁庭认为:工程设计人的义务为提交合格施工图纸现场技术指导、参与竣工验收。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图纸设计义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完成并交付新建厂房、库房、综合办公楼的工程设计图及赔偿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费9528元(受理费7471元,处理费2057元),由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一份2019年5月16日咸阳建研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EMS邮政快递单以及查询记录,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1日分别将上述审查意见告知书提交给咸阳市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和仲裁庭认定,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案仲裁庭在2019年1月17日和1月24日经过了两次庭审,而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仲裁庭对该证据不予接受和认定,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暂行规则,故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审理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美丽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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