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4847号
原告:****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勇、陈煜,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亮。
原告****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王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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