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3126号
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武汉易盛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