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741号
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6315894Y。住所:菏泽市中华路77号(金鼎凤凰城A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白汉奎。
委托代理人: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鑫。
被告: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行政中心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昕。
委托代理人:陈友良。
本院在审理山东中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6.00元,由原告山东中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安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母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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