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91民初1912号
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巧莹,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冠军,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亚文、*冠军、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计1937元,由原告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