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执608号
申请人中北君茂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永芝,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
法定代表人周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大邑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北君茂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为3979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133套已做查封处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大邑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世伟
审 判 员 康 洪
代理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