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9652号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天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建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雪婷
书 记 员  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