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9508号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天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公司员工。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