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265号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周小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iv>
法定代表人:郭勇。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通瑞永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