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北君茂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6013号
原告: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北君茂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林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逢兵,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北君茂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海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