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城中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463号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锦城中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1栋1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职务不详。
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城中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冯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