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

**、***秀地产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1)辽0103民初1565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80巷7-5号。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天河北街9号首层。
原告**与被告***秀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魏凤玲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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