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2民初6789号
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现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田园
书记员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