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6民初11350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子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诉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御中南房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利军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子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535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66元(以2535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33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南置地拂晓城108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中南置地拂晓城108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包干单价,总设计费估算为25358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项目各阶段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4日完成项目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阶段工作,且均已获得被告认可。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53582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该进度款对应金额的发票,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与本案无关,被告不应支付。2、原告主张的设计费用尚未达到付款节点,被告不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本金及利息。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30日,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乙方)与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甲方)签订《中南置地拂晓城108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及附件,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的中南置地拂晓城108地块项目委托乙方提供专业设计服务。设计单价为20元/平方米,设计面积暂定126791平方米,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人民币2535820元。付款进度:乙方按进度完成阶段设计成果后10个工日内,甲方按7个步骤分阶段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乙方在付款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提交足额的税务认可的有效发票及甲方代表签署的工作确认单作为请款依据;乙方延期提交前述材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在乙方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每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该合同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各个阶段的设计工作,并由双方签署了《合同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内容,直至项目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已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合同约定计费标准,结算总额为人民币2535820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2282238元,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应支付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结算款项253582元。
2021年12月14日,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项目负责人向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签署《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确认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已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后期服务阶段工作。同日,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向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535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
2022年8月30日,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333元。
本院认为,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与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签订的《中南置地拂晓城108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任务,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应依约承担付款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应支付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设计费2535820元,扣减已支付的设计费2282238元,尚应支付设计费253582元。故对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要求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支付设计费2535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赛肯思创享设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锦御中南房产公司辩称案涉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53582元;
二、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35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由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利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