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3958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鞠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婷婷
书 记 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