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791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86322791U。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二巷5号76#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6264Q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