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696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QL0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